证券代码:002665 证券简称:首航节能 公告编号:2016-094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的联合体(以下简称“公司”或“卖方”)与中广核太阳能德令哈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买方”)签订了《中广核德令哈 50MW 光热发电项目太阳岛 EPC 总承包合
同》,合同编号为:021-AO1-B-2015-C82-00-00011。合同约定卖方为买方“中广
核德令哈 50MW 光热发电项目太阳岛 EPC”项目的总承包建设方等。根据公司《章
程》规定,该合同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签订。
一、合同当事人介绍
1、公司名称:中广核太阳能德令哈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高平;
3、注册资本:800 万元;
4、经营范围:太阳能光热项目的开发、投资、总承包、设计、采购、建造、
运营;太阳能光热发电项目的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太阳能光热发电和相关
技术的集成和研发,包括光热发电技术、蓄热等。(上述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住 所:德令哈市西出口 315 国道以北;
6、中广核太阳能德令哈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中广核太阳能德令哈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未发生类似业
务;
8、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交易对方是大型综合公司,信誉优良,具有较好
的履约能力。
二、合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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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标的:中广核德令哈 50MW 光热发电项目太阳岛 EPC 总承包;
2、合同总金额(含税):29,817,105.20 欧元+ CNY 355,130,453.90 人民币
+ 77,601,213.49 人民币(税)(大写:贰仟玖佰捌拾壹万柒仟壹佰零伍元贰拾
分(欧元)+叁亿伍仟伍佰壹拾叁万肆佰伍拾叁元玖角(人民币)+柒仟柒佰陆拾
万壹仟贰佰壹拾叁元肆角玖分(人民币,税));
3、结算方式:分阶段按比例结款,具体如下:
3.1 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 10%;
3.2 里程碑款为合同总价的 75%;
3.3 运行验收款为合同总价的 15%。
4、生效条件:合同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5、签订时间:2016 年 8 月;
6、合同履行期限:自签署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货款两清之日
起止。
7、违约条款
7.1 未能按照合同进度完成相关设施
如果在完工时间内或依据合同延长的时间内,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设施没有完
成,则每延误一天收取人民币 660,000 元赔偿金(或外币同等金额)。自设施完
工日期或延长期结束开始可接受的最多延误天数是 60 天。
7.2 未能实现太阳岛的热效率
如果实施运行验收时太阳岛的热效率低于保证值的 95%,则每偏差 1%收取人
民币 1200 万元赔偿金。此种赔偿金最高为人民币 6000 万元。如果设施完工时的
热输出低于热输出保证值的 90%,则甲方有权拒收该设施。
如果实施最终验收时太阳岛的热效率低于保证值的 100%,则每偏差 1%收取
人民币 1200 万元赔偿金。此种赔偿金最高为人民币 6000 万元。如果设施最终验
收时的热输出低于热输出保证值的 90%,则甲方有权拒收该设施。
7.3 每个回路未能实现输出温度
每条回路的输出温度偏差值应在理论温度值的±0.5%,如果超出允许偏差,
与理论值每偏差 0.1%,则收取人民币 10 万元。回路数量和温度偏差应当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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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赔偿金最高为人民币 9500 万元。如果设施完工时的输出温度超过输出温度
保证值±1%,则甲方有权拒收该设施。
7.4 未能实现热输出衰减指标
如果在 3.1.2.2 所规定的工况下,最终验收后太阳岛热输出衰减超过了保证
值,则每偏差 0.1%收取人民币 120 万元赔偿金。
7.5 未能实现利用率
如果最终验收后 6 个月内利用率低于 99%,则每偏差 1%收取人民币 200 万元。
7.6 未能实现太阳岛总额定功率
如果太阳岛所有设备同时运行功率超过 500KW,则超过 500KW 的部分每偏差
1%收取 50 万赔偿金。
7.7 评估和检验方法
协议所述性能保证的评估和检验方法应由乙方与甲方在第三次设计联络会
之前达成一致。乙方应在预调试前将详细试验程序提交甲方审批。
7.8 责任限制
依据上述章节规定,乙方对于无法实现性能保证应承担的总体赔偿金额不超
过合同价格的 20%。
三、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是国内第一个大规模(50MW 及以上)太阳能热发电项目,项目授
予首航节能,表明国内主要电站建设业主对公司技术及总包能力的认可。同时该
项目是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示范效应较强,有利于公司后续海外光热发
电项目的获取。
2、本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
的顺利履行;
3、、在合同生效后,根据该工程的进度安排交付设备和工程的实施,具体进
度根据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不含税金额约占公司 2015 年度营业
收入 113,377.76 万元的 49.5%。合同的执行将提升公司 2016 年、2017 年的营业
收入和营业利润;
3、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
合同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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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存在受不可抗力风险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
2、合同货款回收分阶段按比例执行,由于履行周期较长,存在货款回收缓
慢的风险。
3、钢材、玻璃是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本合同履行周期和产品生产周期
较长,营业成本受到生产周期内钢材和玻璃价格变动的影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
对公司的毛利额可能会产生有利的影响,也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而使得公
司面临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五、合同审议程序
该合同无需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也不需独立董事和律师发表意见。
六、备查文件
双方签订合同正本。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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