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8-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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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

务指引》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业务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

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的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

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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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信息的泄

露。

第九条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涉及的公司相关业务部

门应当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见附

件),并及时提交公司证券管理部。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 2 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条件的,

应当及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对特定信息作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证券管理

部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当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

(二)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名单和知情人的书面保

密承诺;

(五)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已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

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

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

于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

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时未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参照《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规定的问责条款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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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本制度没有规定

的,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的规

定。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以前

相关制度的规定与本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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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拟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信息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 期限:

暂缓披露还是豁免披露

□豁免披露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者豁 □是

免信息知情人名单 □否

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

是否书面保密承诺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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