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16年上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或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2015 年 8 月 25 日,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郑州高新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为
其持股 50%的郑州高新梧桐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桐水务”)提供不超过
6,6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为梧桐水务实际担保金额为 6,100 万元。
2016年3月7日,公司同意为控股子公司嘉园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园
环保”)提供不超过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为嘉园环保实际担保金额为
2,000万元。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8,100 万元,占 2015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列为 6.64%。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2016年上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的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
李颖江________ 刘威_________ 赵向阳_________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