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23 证券简称:深天地 A 公告编号:2016—068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孙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提供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经纬公
司”、“该公司”)为公司之控股孙公司,“天地经纬公司”因项目开
发需要,向公司申请人民币叁仟柒佰万元整(37,000,000.00 元)的
借款额度。为支持其发展,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以
自有资金向“天地经纬公司”提供该笔借款额度。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孙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借款事项概述
1、借款金额及期限
公司向“天地经纬公司”提供人民币叁仟柒佰万元整
(37,000,000.00 元)的借款额度,在借款期限内,“天地经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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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一次性提款,也可分次提款。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即“天地经
纬公司”对公司的借款在授信期限内已经提前清偿的,就已清偿的部
分,“天地经纬公司”可以在授信额度使用期内再次使用。
授信额度期限为两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单笔借款的借款
期限可少于两年,最长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到期日后半年。
2、资金主要用途
本次向“天地经纬公司”提供借款的主要用途是该公司“天地
国际公馆”东区项目开发建设资金的需要。
3、利息的收取
“天地经纬公司”按照公司实际在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公司支
付利息,利息每月结算一次,到期归还本金。
4、本公司向“天地经纬公司”提供借款之事宜已经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通过。
二、“天地经纬公司”基本情况
“天地经纬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10 月 29 日,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 10,000 万元,控股股东为深圳市天地恒大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法定代表人:张德鹏。其中: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天地恒
大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6,500 万元,占该公司股份比例为
65%;江苏福如东海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如东海公司”)
出资 3,500 万元,占该公司股份比例为 35%。“天地经纬公司”主要
经营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装饰工程施工、物业管理。该公
司开发的“天地国际公馆”房地产项目总开发面积 103,275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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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西区、东区两期分别开发。
为保证“天地国际公馆”房地产项目的顺利开发,公司在 2014
年 和 2015 年 期 间 累 计 向 其 提 供 借 款 人 民 币 肆 仟 伍 佰 万 元 整
(45,000,000.00),其中:2014 年度向其提供借款人民币贰仟伍佰万
元整(25,000,000.00),期限 2 年(从资金到位时间起算),按照银
行同期实际贷款利率向“天地经纬公司”收取资金使用费,每月结算
一次,到期归还本金。2015 年度向其提供借款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20,000,000.00),期限 2 年,按照银行同期实际贷款利率向“天地
经纬公司”收取资金使用费,每月结算一次,到期归还本金。截止目
前该两笔借款余额总计为人民币贰仟贰佰万元整(22,000,000.00)
(该两笔借款分别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14 年 8 月 15 日、2014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
的相关公告)。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天地经纬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36,569 万元,负债总额为 27,471 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 9,098 万元;
营业收入 4,596 万元,净利润-711 万元。
三、董事会意见及风险控制情况
“天地经纬公司”开发的连云港东海“天地国际公馆”项目西区
已全部竣工验收并销售 87.16%,东区部分拟于 2016 年 9 月开工建设,
鉴于该项目东区开发资金的需要,公司拟向该公司提供人民币 3,700
万元的借款额度,该公司另一股东福如东海公司按持股比例向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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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2,000 万元的借款额度。
公司为天地经纬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向“天地经纬公司”提
供借款风险可控。
四、累计对外提供借款数量、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及逾期借款的数量
截止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借款数量为人民币 4,5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72%,该借款余额为人民币 2,200
万元。
公司不存在对外提供借款逾期未收回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
细的了解,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经讨论后我们就《公司向孙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向下属企业提供
财务资助,有利于其迅速开展业务,保证项目开发的顺利进行,为
公司带来经济效益;
2、此次被资助对象为公司列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孙公司,
公司为其实际控制人,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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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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