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孙公司连云港天
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及《关于公司与东部集团签署
修订后的 2016 年度混凝土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书》等议案,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基
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经讨论后
我们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向孙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借款
的独立意见。
1、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向下属企业提供
财务资助,有利于其迅速开展业务,保证项目开发的顺利进行,为公
司带来经济效益;
2、此次被资助对象为公司列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孙公司,
公司为其实际控制人,风险可控;
3、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与东部集团签署修订后的 2016 年度混凝土日常关
联交易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就商品混凝土供应这一
项关联交易签署的《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书》,我们对该协议书及相关
资料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
(一)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与东部集团签署修订后的 2016 年度
混凝土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议案时所履行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该
《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书》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公允、符合上市
公司的利益、交易确有必要。
(二)关联交易中所确定的交易定价按“随行就市并保证不低于
同期非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
原则,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此项关联交易尚须获得公司 2016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批准,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
案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 程汉涛、沈险峰、梁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