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6)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下简称
“《通知》”)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实,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特对公司
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执行,截止
2016 年 06 月 30 日,除存在经营性往来资金外,公司控股股东不存
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0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及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
东的附属企业、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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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李峻峰、朱为绎、刘霄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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