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武
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终止
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意见
1、自 2016 年 5 月 24 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以来,公
司以及有关各方均积极推进相关各项工作,包括与交易对方进行谈
判、审计评估、方案论证等工作。整个过程中,公司认真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
2、重大资产重组的预案披露后,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为了保
障重组事项发挥正向的协同效应,使双方都得以长远地发展,公司与
交易对方就战略规划、业务整合、投融资等进行了深入地沟通,并针
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部分核心条款作了充分地商讨,但双方最
终未能对方案的核心安排达成一致。为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
利益,同时,从有利于双方发展的前提下审慎考虑,经公司与交易对
方友好协商,各方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基于审慎判断、实事求是、理性考量
并与交易对方充分沟通之后作出的决定,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即终止公司收购上海致趣广告有限公司 100%股权)。
3、本次终止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独
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 施先旺 李秉成
2016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