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
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
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16 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1、2014 年 9 月 15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茅庆江先生和
公司第二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雷洪文先生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2013 年 5 月 1 日,公司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茅庆江先
生租赁其拥有产权的菁华公寓作为公司员工宿舍,有效期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
3、2016 年 5 月 1 日,公司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茅庆江先
生租赁其拥有产权的菁华公寓作为公司员工宿舍,有效期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
以上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租赁价格
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除以上关联交易外,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也不存在以
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使用及运
作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等有关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朝曦 秦家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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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