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龙实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8-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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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界龙实业 编号:临 2016-038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公司实施《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以及根据《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要求,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公

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一、原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1,376,536元。

现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2,753,072元。

二、原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31,376,536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331,376,536股,其他种类股0股。

现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62,753,07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662,753,072股,其他种类股0股。

三、原章程: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海。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现修改为: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海。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四、原章程: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修改为: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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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五、原章程: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通过证

券交易所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方便股东行使表

决权。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

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前述要求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现修改为: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除上述条款进行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未进行修订。

特此公告!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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