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来源:上交所 2016-08-26 22: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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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

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交

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和《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司应按有关监管规定及时向有关监

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告信息,并按规定方式通过指定媒体发

布。

第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制定并

实施,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下简

称“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具体

操作事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各单位(职能部门、直属经营单位、分支机构、控股

及全资子公司)负责人;

1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股份 5%或以上的大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责任的公司人员和单位。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公司信息,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于符合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

有关暂缓、豁免披露的审批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六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披露前,任

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以任何

方式(不论以其个人或透过任何第三方)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

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临时报告的内容主要为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持续进

展情况。重大事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及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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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三)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与关联方发生的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4、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5、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

6、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7、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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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2、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4、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5、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6、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7、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

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

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司重大事件达到下列标准时,公司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1、公司发生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

(2)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以上;

(3)交易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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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发生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应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发生第九条第(四)、(五)项情形时,涉及金额的比照本

条第 1 项规定。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事会办公室”)将于每年公司上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将上述标准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及单位。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获取上述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后,将按照

上市规则有关披露标准规定完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或本办法规定的重大

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上市规则》或本办法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本办法规定

的重大事件,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和/

或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

第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

悉有关信息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报告义务,并立即将与重

大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以电子邮件、传真、OA 文件传递等方式报送董

事会办公室,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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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 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公司及其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在获知重大信息的当日内;发生或即

将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当日内。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

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

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

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子公司、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以

下合称本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

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联络人收集、整

理、准备本单位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信息报告义务

人审阅签字后报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

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如信息报告义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

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如信

息报告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则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亲自履行

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均有责任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供支持,对

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工作负责:

(一)除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外,各单位均有责任准确、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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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公司业务范围内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二)保持公司信息披露的统一性,避免未经授权直接发布相关

信息,导致公司股票价格或交易量出现异常波动,或导致市场或媒体

出现相关事项的传言和报道,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三)根据信息披露工作需要,及时按照董事会办公室要求予以

配合,以确保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能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报告义务人上报的信息进行整理

分析后,达到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标准或公司自愿披露的,提请公

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信息披露管理流程。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董事长是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负责监事会会议信息披露事项的资料提供。监

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监督职

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公司的披露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并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董事会应根据《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委任一名

公司秘书(或按香港联交所更严谨的要求委任)为公司的授权代表(定

义见《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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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渠道。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秘书负责处理公司日常信息披露

业务,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实施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公司名义向公司股份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提交公

司应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按照

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日常管理和开展信息披露的

基础工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

查,办理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具体程序性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

大信息、对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在开展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时须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公司相关单位通报公司股份上市地

的监管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和要求,对改进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提出建议;以公司相关单位提供的数据和资料为依据,形成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监管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根据公司制

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向资本市场公布相关信息;按

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节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须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股份上市地的有关规定,

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

表现、重要事项和规范运行披露、以及上市规则规定需于定期报告披

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定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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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负责与公司审计机构沟通,编制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并提供须在公

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定期报告编制的以下工作:

(一)整理符合上市规则及公司股份上市地的监管机构对公司定

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比较与以往年度的主要差异;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计划,及时向公司

领导汇报定期报告主要事项的披露计划和处理意见,确保公司的定期

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合规性;

(三)以经公司会计师审计(如需)的财务数据为基本依据,按

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定期报告编制内容及格式的要求,编制定期报告除

财务报告和财务相关信息以外的内容;

(四)收集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关于公司的重点关注问题和市场预

期。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共同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制订编制计划;

(二)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

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

(三)董事会审核委员会须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定期报告时

或之前审阅公司的定期报告,并形成审核委员会审阅公司定期报告的

相关记录。审核委员会在审阅公司的定期报告时,可以与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会计师沟通了解有关问题;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

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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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八)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相关要求进行披露。

第三节 临时报告的编制及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将公司重大信息(包括无法确定是否构成

重要信息的事项)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触及信息披露时点并

达到上市规则披露标准的,董事会秘书呈报公司董事长,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提出信息披露意见,按照信息披露公告指引要求编

制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正处于筹划阶段,尚未触及信息披露时点,但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或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重大

事件的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

内容,各部门提请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件相关议案及独立董事意见编

制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完成后披露前应填写《临时报告披露审核

表》履行相应审核程序;

2、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3、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签发;

4、证券事务代表或公司信息披露专员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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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相关要求进行披露;

5、董事会办公室将正式披露的公告文稿发送至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

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或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

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

告;

4、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5、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签发;

6、证券事务代表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要求进

行披露;

7、董事会办公室将正式披露的公告文稿发送至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节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符合公司上市

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

引》等业务规则及本办法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的,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后,可以暂缓、豁免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

情形,公开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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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

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

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

符合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豁免披露的事项,按照本节规定

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十条 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公司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完成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

审批流程。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应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应履行以下程序:

1、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应当披露的信息及相关事项,并明确应当披

露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是否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2、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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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业务指引》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审核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条件,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

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提出初审意见;;

3、董事会秘书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提请公司董事长审批;

4、董事长批准相关事项是否暂缓、豁免信息披露;

5、证券事务代表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要求进

行披露(如需)。

第四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应当披露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当妥善归档保管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审批文件以及信息报告

义务人提交的文件。

第四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持续做好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四十五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的,公司将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规定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如有必要,公

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

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十六条 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公司

上市地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五章 重大信息保密制度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工作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其他保密工作的基本制度。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以及

公司股东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如发现公司的保密资料有可能外泄或者已经不慎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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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公司须即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发出公告,向整

个市场发布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 在公司相关的信息正式披露前,参与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单位和人员不能以任何方式向已知情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传播

相关信息,须将相关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且不得以任何

方式(不论透过个人或以第三方)进行内幕交易或者联同或配合他人

操纵公司股票价格。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

定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的知

情人在公司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公司的内幕消息泄漏时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须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并在公司披露前不泄漏相关消息。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

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上报的信

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

定报纸、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第五十六条 应予归档保管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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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告文稿(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与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备查文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

资料;

(四)收到的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函件及公司的回复、报告;

(五)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批登记档案。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司应建立并执行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建

立、检查和监督内部控制和其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或规范制度的

有效实施。具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适用公司

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单位开展

信息披露办法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获知公司重大信息不通报、延迟通报

或提供的数据或资料不准确及/或不真实,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

延误、疏漏或误导等,公司将依照公司管理人员政纪处分相关规定追

究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同时有权对责任人进行适当经济考核。

第六十条 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公司股份上市地的证券

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

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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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其中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依照公

司管理人员政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由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

意见,经总经理审核后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经济考核由董事会办公

室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结合本人的认识和悔改表现提出

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十一条 除本办法另有说明,本办法中采用的用语与《公司

章程》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用语有相同的含义,并按《公

司章程》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中的定义及解释诠释。如本

办法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应按《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

则或公司股份上市地监管规定及香港法例、规则及守则相冲突的,以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股份上市地监管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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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公告时间

公告发布市场及

公告名称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期限(如

需)

初审人员

复核人员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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