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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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30 证券简称:永利股份 公告编号:2016-071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6】1050),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2,000 万股新股。

公 司 实 际 发 行 47,192,559 股 , 发 行 价 格 为 29.03 元 / 股 , 资 金 总 额 为

1,369,999,987.77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28,867,192.36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1,341,132,795.41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8 月 1 日

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

【2016】000782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永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YongLi

HongKong Holding Limited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开户和

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名称 账号 账户余额(元) 资金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 125,000 万元用于收购 Plastec

上海永利带业 310501833800

1 股份有限公司 1,347,579,987.97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100%股

股份有限公司 00000474

上海徐泾支行 权,剩余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中国建设银行

上海永晶投资 310501833800

2 股份有限公司 0 同上

管理有限公司 00000502

上海徐泾支行

YongLi 中国建设银行

FTN310501833

3 HongKong 股份有限公司 0 同上

60000001095

Holding Limited 上海青浦支行

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泾支行归属青浦支行管辖。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定期存款

或通知存款等存单方式在乙方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确定。甲方办理的每笔存款,乙方应该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

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甲方

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

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焱鑫、姚文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特此公告。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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