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来源:深交所 2016-08-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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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公

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完善,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生效,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条款 拟修订

第二条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二条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上海永利带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由上海永利带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永利有限”)整体变更设立, 永利有限原有的权 “永利有限”)整体变更设立, 永利有限原有的权

利义务均由公司承继;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 利义务均由公司承继;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为 :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0229000624889。 91310000734582791P。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4,722,886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1,915,445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4,722,886 股,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1,915,445 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4,722,886 股,无其他种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51,915,445 股,无其他种

类股。 类股。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规及公

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

得干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

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

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是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是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

的股东请求时; 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二)项情形,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期限自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事实发生之日起计

算。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求日计算。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五十六条第四款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第五十六条第四款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四)是否存在《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 (四)是否存在《运作指引》第 3.2.3 条注所规

定的情形。 定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若公司有发行在外的其他股份,应当说明是否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享有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上简称“运作指引”)经 2015 年修订,

原 3.1.3 条变更为 3.2.3 条。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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