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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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现对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度相关事项和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通过对本报告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核,我

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

占用资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1、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塔塑(香港)有限公司累计担保

3,315.60 万元(500 万美元,按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汇率 1: 6.6312 折算),公司

对下属全资子公司英杰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审批担保额度为 1,500 万元。

综上,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4,815.60 万元,占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4.76%,无逾期担保。

2、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永利输送系统有限公司以名下土地及

地上建筑物作为抵押,为公司向中国银行上海市青浦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

保。上海永利输送系统有限公司作为抵押人与中国银行上海市青浦支行签署了

《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其所承担的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 9,800 万元,占

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9.68%。

3、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实际担保余额为 4,234.92 万元,占公

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4.18%。

综上,公司及子公司担保总额(含母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子公司对母

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为 18,850.52 万元,占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18.62%。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不存在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

围外的其他第三方提供的对外担保。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被担保方上海欣巴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巴科技”)为公司控

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生产经营具有控制权,我们认为欣巴科技具有良好的发展前

景和稳定的偿债能力;且欣巴科技其余股东为公司本次银行综合授信担保按其在

欣巴科技 49%的股权比例同比例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的反担保,确保担保的公

平、对等。此次担保处于公司可控的风险范围内,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存在

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

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

及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欣巴科技的银

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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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杰 王蔚松 张泽传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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