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
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调
查和核查,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4 年 3 月 27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决定向控股子公司安徽大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千生
物”) 提供财务资助人民币贰仟万元(¥20,000,000),用于扩大经营
场地及补充流动资金。报告期内,公司向大千生物提供财务资助
3,150,000.00 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累计向大千生物提供财务资
助 13,650,000.00 元。自 2016 年 4 月开始,大千生物根据财务资助协
议,已开始向公司归还资助本金,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大千生物
已归还本金金额合计为 691,666.64 元。
公司为大千生物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大千生物实现快速发展,符
合大千生物现阶段的需求,是合理、必要、公允的。
除上述情况外,2016 年 1-6 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二、关于《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及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三、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盖章
签字页】
独立董事:
袁建国 薛峰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