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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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

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调

查和核查,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4 年 3 月 27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决定向控股子公司安徽大千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千生

物”) 提供财务资助人民币贰仟万元(¥20,000,000),用于扩大经营

场地及补充流动资金。报告期内,公司向大千生物提供财务资助

3,150,000.00 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累计向大千生物提供财务资

助 13,650,000.00 元。自 2016 年 4 月开始,大千生物根据财务资助协

议,已开始向公司归还资助本金,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大千生物

已归还本金金额合计为 691,666.64 元。

公司为大千生物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大千生物实现快速发展,符

合大千生物现阶段的需求,是合理、必要、公允的。

除上述情况外,2016 年 1-6 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二、关于《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及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三、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盖章

签字页】

独立董事:

袁建国 薛峰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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