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海润
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
会议相关资料后认为:
一、对《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签署
债务重组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长城资产拟协议受让海润光伏对合肥海润享有的共计人民币5,055万元应收
款债权,长城资产拟对海润光伏支付债权受让对价人民币5,000 万元。长城资产
受让该债权后,对债务进行重组,由合肥海润作为债务人、海润光伏作为共同债
务人向长城资产偿还债务。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有利于公司盘活企业资产,加速资金周转,能够促进经营发展。
独立董事:
郑垚 徐小平 金曹鑫
2016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