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6-042
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指点投资仲裁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5 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5】
沪仲案字第 0958 号),裁定上海指点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指点投
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800 万元。主要内容如下:
一、有关仲裁的基本情况
因指点投资未能按照与本公司签订的《上海指点投资管理公司与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认购公司 2013 年非公开发行所约定的股份,
构成违约(详见 2014 年 1 月 25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
网《关于北京丰实联合投资基金、上海指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放弃非
公开发行认购事项公告》; 公告编号:2014-005)。公司为维护本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就该违约事项按照协
议约定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上海仲裁委员会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决定受理本公司提交的仲裁申请书。
现上海仲裁委员会已经做出终局裁决并出具上海仲裁委员会裁
决书(【2015】沪仲案字第 0958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指点投资应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800 万
元。
二、对本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三、对被申请人指点投资的全部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
四、本案申请仲裁费人民币 141,500 元(已由申请人预缴),
由申请人本公司承担人民币 56,600 元,由被申请人指点投资承
担人民币 84,900 元。
五、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 14l,850 元(己由被申请人
预缴),由被申请人指点投资自行承担。
上述第一、四项中,被申请人指点投资应付款项合计人民
币 8,084,900 元,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
给本公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违约金将计入公司营业外收入,
预计增加公司 2016 年度净利润约 800 万元。最后能否计入公司净利
润,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仲裁事项
除上述仲裁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5】沪仲案字第 0958 号)
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