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我
们作为青岛市恒顺众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2016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涉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认真核查,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形。
独立董事:
徐茂顺 肖红英
孙建强 傅 瑜
2016 年 0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