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 11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证
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1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未发生或
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未发生或
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二、 对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
议案》:公司预计2016年与上海通钻工具有限公司拟在总金额不超过3,500万元
人民币的范围内发生经销业务。上述交易定价均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2016年上半年公司向关联方上海通钻工具有限公司销售金额653万元,没有
超出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范围,交易价格公允。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2016
年上半年度和上海通钻工具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在产品销售价格、付
款方式及结算安排等方面均与公司对其他经销商的销售政策基本相同,均按照平
等互利、等价有偿、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以公允的价格和交易条件,确定双方
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经核查,2016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在资金安全风险可控、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使用最高额度
不超过2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一年期以内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在控制风险的
基础上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及现金管理收益,获取良好的投资回
报。上述资金的使用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
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2亿元的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单一产
品最长投资期不超过12个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 3 届董事会第 11 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张晓荣____________________
王 政____________________
方少华____________________
2016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