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象股份: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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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95 证券简称:双象股份 公告编号:2016-034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

生。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 年 8 月 23 日(星期二)下午 14 点

30 分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8 月 22 日~2016 年 8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22 日 15:00 至 2016 年 8 月 2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炳泉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双象大酒店七楼会议室(地址:江苏省

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115号)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 2016 年 8 月 2 日《证券时报》、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人,代表股

份118,266,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6.1424%。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117,892,44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65.933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74,200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2093%。

3、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及代理人 17 人,代表股份 2,524,45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数的 1.4118%,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1345%。

4、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5、公司董事(其中罗红兵董事因出差在外未亲自出席会议,授

权委托刘连伟董事出席会议)、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无锡双象智慧体育产业投

资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股东江苏双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

本议案的表决。其他非关联股东参加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495,3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8473%;反对2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152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495,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8473%; 反对2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1527%; 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申林平、赵宇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无

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二○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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