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就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总
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73 号)核准,本公司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5,287,900 股,
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4.6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00,000,251.00 元,全
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12,265,287.90 元,募集资金
净额为 387,734,963.10 元。2014 年 6 月 3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已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
11,50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余额 388,500,251.00 元汇入本公司设立的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确认,并出具大华验字【2014】第 00020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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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及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2014 年 6 月 23 日,本公司与国泰君安
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
协议内容与《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
存在重大差异,且协议三方均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协议履行情况良好。
(二)募集资金账户存储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
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本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
下可以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定期存单或 7 天通知存款的
方式存放。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68,000,000 元,全部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结余 223,716,030.10 元(含利息),尚未使用
的募集资金分别以约定存款、定期存单、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储。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392,000,000.00 元
(含利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账户结余存款利息 1,695,741.88
元。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已按照上述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完毕。
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利息结余 1,701,375.82
元(含 2016 年一季度利息)已转至自有资金账户,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
再使用。
经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三方商议,本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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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账户办理了注销手续。上述账户注销后,本公司与国泰君安及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五、其他
1、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2、本公司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相关信息的
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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