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
定,我们对以下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设立嘉寓新能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控股股东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寓集团”)持有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39.66%,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议案,认为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时,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的关联董事田家玉先生、田新甲
先生、张初虎先生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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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晓锋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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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家河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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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