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对公司有关会计资料及信息进行必要的核实后,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 2016 年上半年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2、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湖北同洲信息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同洲”)
尚有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3,241.05 万元未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原因为:2015
年底,公司将所持有的湖北同洲 51%的股权转让给成都兆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转让完成后公司仍持有湖北同洲 49%的股权。由于湖北同洲控制权的变化,
在新的股权架构下,原属于内部往来的款项变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已
经和对方制定了相应的解决方案:(1)湖北同洲正在积极推进银行重新授信工作,
预计授信额度 3000 万元,将尽快推进并完成银行放款手续,用于归还占用的同洲电
子资金,银行贷款工作预计在三个月内完成。(2)采用其他方式三个月之内还清。)。
我们要求公司管理层务必积极的与对方沟通,催促对方尽快归还上述资金。除此之
外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欧阳建国 潘玲曼 肖寒梅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