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
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负责人应填写《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
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
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并决定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
人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违
规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按照内部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如本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
冲突的,应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是否已填报暂缓
相关内幕人士是
或豁免事项的知 □是 □否 □是 □否
否书面承诺保密
情人名单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