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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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江苏长青农化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

38号)第41条和第77条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

告期内(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报告期内

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报告期内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二、关于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决

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公司继续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1,000 万元额度进行现金管理,购买期

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该额度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四、关于年产300吨氰氟草酯募集资金项目临时生产麦草畏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公司氰氟草酯原药募集资金项目于2015年底建成,由于

市场竞争原因,订单不足,销售价格持续低迷,2016年上半年本项目产能未能

充分利用。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利用年产300吨氰氟草酯原药项目的

空余产能,临时性生产麦草畏除草剂产品。公司作为国内为数不多的麦草畏生产

企业,生产工艺成熟可靠,具备规模产业化经验,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成为公司

新的利润增长点。本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年产300吨氰氟草酯募集资金项目空余产能加以

利用,临时生产麦草畏除草剂产品,待氰氟草酯的市场需求回暖时,择机生产氰

氟草酯产品。

五、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闵丹女士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闵丹女士

任职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同意聘任闵丹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

会届满。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冯巧根____________ 孙叔宝____________

王 韧____________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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