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0 证券简称:金路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6-39 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
下: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 第二条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德阳市人民政府德市府 公司经德阳市人民政府德市府
函(1989)28 号文批准,在原四川 函(1989)28 号文批准,在原四川
省树脂总厂的基础上改组,以社会 省树脂总厂的基础上改组,以社会
募集方式设立;在德阳市工商行政 募集方式设立;在德阳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 5106001800902。1992 营业执照号 5106001800902。1992
年,根据国家《股份有限公司规范 年,根据国家《股份有限公司规范
意见》的要求,进行规范,并办理 意见》的要求,进行规范,并办理
了重新登记手续。《公司法》颁布以 了重新登记手续。《公司法》颁布以
后,1996 年公司又对照该法进一步 后,1996 年公司又对照该法进一步
规范,再次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规范,再次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现持有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510600205111863C。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德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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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市岷江西路二段 57 号金路大厦, 泰山南路二段 733 号银鑫五洲广
邮政编码:618000 场一期 21 栋 22-23 层,邮政编码:
618000。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地点为:四川省德阳市岷江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
西路二段 57 号金路大厦。 大会通知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提出的提案,应包括对提
案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后续安排、
对公司影响等事项的充分分析和
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提案
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或者
提案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足以支
撑提案内所包含相关信息的,应由
提案人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职务。
至本届董事局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非经原提名股东提议,由股东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提名而当选的董事在不存在犯罪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行为、不存在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的资格及能力且不存在违反公司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章程规定的情形下于任期内被解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 除董事职务的,公司应按该名董事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 在公司任职董事年限内税前津贴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 总额的 6 倍向该名董事支付赔偿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本 金。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在董事局任期届满前,每连续
十二个月内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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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局组成人
数的四分之一,但是董事主动离职
或任期届满,或者因不再具备担任
公司董事资格,或存在违反公司章
程规定等情形被依法解除董事职
务的除外。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局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本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局由九至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局由九名
十三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
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局包括 3 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局成员中应
名独立董事。 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
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
业人士。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其它条款不变。上述修改已经公司第九届
第二十次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局(董事局可授权公司经营层)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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