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
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
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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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
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操作中,应当审慎确
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
露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见
附件),并连同相关资料、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
承诺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
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
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公司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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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后执行。相关登记
审批材料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
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
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
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
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
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问
责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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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
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不
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
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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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登记时间
登记类型 暂缓 □ 豁免 □
暂缓或豁免披露
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填报暂缓或 相关内幕人士是
豁免事项的知情
是□
否签署书面保密
是□
否□ 否□
人名单 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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