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河北
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我们
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
经核查,2016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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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鼎映 马宁宁 赵丽红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