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
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可以不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对于不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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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
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
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内部审批单》(详见
附件),列明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暂缓披
露的期限及知情人名单,并由相关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董事
会秘书审核签字,报董事长签字核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相关人
员应签署内幕信息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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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
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条件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吉林高速
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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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内部审批单
申请日期 申请部门 申请人
业务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披露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知情人
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已作书面
是 否
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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