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
是的原则,对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相关
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或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
方资金占用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了保证担保。报
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371,904万元,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
余额合计222,154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扬子江石化对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提供反担保34,897.90万元。上述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或因担保导致的诉讼事
项。
公司已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和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严格按以上制度执行,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
避免了违规担保行为,保障了公司的资产安全。公司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
我们认为:公司对内部担保信用的使用和管理等,建立了担保管理制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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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严格的内部财务控制、审计监督制度;对有关业务的开展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
度和决策、执行流程;对各项业务往来制定了信用评估体系和信用管理制度。为
此,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产生
不利影响,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有关规定,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 74,816.68 万元,以前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
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2,076.11 万元;2016 年 1-6 月份实际使用募集
资金 1,995.50 万元;2016 年 1-6 月份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
净额为 325.39 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 76,812.18 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
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 2,401.50 万元。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45,284.57 万元(包括累
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建设。公司《关于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真
实的反映了2016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充分利用公司的仓储能力和国内信用资源,实现公司的业务优势互补,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公司与东华石油全资子公司南京百地年
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百地年”)签署《业务合作协议书》,南京百地
年开展的化工品业务优先仓储在公司的化工品仓储基地,公司为其业务开展提供
代理开证服务。本此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生效后,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 12 个月
内,预计仓储业务的交易额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代理开证金额不超过 6 亿人民
币。
本次会议前公司将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与我们进行了必要之沟通,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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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次关联交易做了仔细的分析,认为:(1)公司与南京百地年的业务合作,
可以充分利用公司国内授信资源,有效提升化工仓储业务的盈利能力;(2)公司
进行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业务需要,可以实现双方的优势互补,不存在任何
利益输送或侵占行为,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合理。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合理公平,
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3)本次交易未形成实质性
的同业竞争行为,不违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公司董事会在
审议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据此,我们同意公司
该次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鲁毅 沈先金 李翔
日期: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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