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博实股份
股票代码: 00269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
谭建勋、李振忠
通讯地址: 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东湖街 9 号
股份变动性质: 共同实际控制人变更《一致行动协议》
签署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不需要获得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哈
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
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
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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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原因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8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8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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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本报告书 指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博实股份 指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
共同实际控制人变更《一致行动协议》。邓喜军、张玉
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六人于 2010 年 8
月 19 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该协议生效之日
起,保持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2016 年 8 月 22 日,
本次权益变动 指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六
人,签订《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谭建勋、
李振忠退出一致行动人,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
春钢四人继续保持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相关
单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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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永久境外
姓名 姓别 年龄 国籍 通讯地址
居留权
邓喜军 男 50 中国 无 哈尔滨开发区集中区东湖街 9 号
张玉春 男 51 中国 无 哈尔滨开发区集中区东湖街 9 号
王永洁 女 82 中国 无 哈尔滨开发区集中区东湖街 9 号
王春钢 男 53 中国 无 哈尔滨开发区集中区东湖街 9 号
谭建勋 男 48 中国 无 哈尔滨开发区集中区东湖街 9 号
李振忠 男 80 中国 无 哈尔滨开发区集中区东湖街 9 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一)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六人于 2010 年
8 月 19 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保持对公司的共同
控制关系;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签订《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谭建
勋、李振忠退出一致行动人,由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四人继续保持
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共同控制。
(二)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实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5.40%的股权。
邓 其
张 王 谭
喜 他
玉 春 建
军 股
春 钢 勋 东
44.60%
21.00%
17.00%
8.00%
9.40%
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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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原因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原因
本次一致行动人减少主要出于以下原因、考虑。
1、不影响对公司的共同控制。邓喜军、张玉春、王春钢三人一直担任公司
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等公司的核心管理层职务,王永洁的配
偶蔡鹤皋院士系行业学术权威并一直协助公司制定研发计划及战略规划。截止本
公告披露日,上述四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58,915,0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98%,持股超过公司第一大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哈工大投资”)持有公司24.11%的持股比例,谭建勋、李振忠(二
人合计持有公司6.64%的股份)两人退出一致行动人不影响邓喜军、张玉春、王
永洁、王春钢四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继续对公司的共同控制。
2、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邓喜军、张玉春、王春钢、王永洁能够保持快速
有效的沟通,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能够提高决策效率。
3、尊重个人意愿。由于变更前《一致行动协议》已执行满六年,邓喜军、
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近日对一致行动关系进行沟通,谭建
勋有意愿退出一致行动人,以便专心投入对公司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李振忠也
表示自己已80岁,退休多年,考虑退出一致行动人。
鉴于以上情况,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近日签
署《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一致同意谭建勋、李振忠退出一致行动
人。变更后一致行动人由上述六名自然人变更为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
钢四名自然人。邓喜军、张玉春、王春钢以及王永洁的配偶蔡鹤皋先生自2003
年8月起一直担任公司董事(或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等职务),截止本公告
披露日上述四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58,915,0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98%,可
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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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续持股计划
自本报告签署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根据资本
市场的实际情况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届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于2010年8月19日签订
《一致行动协议》,保持对公司共同控制关系,截止本报告签署日合计持股
304,203,4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4.62%。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于2016年8月22日签署
《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 谭建勋、李振忠退出一致行动人,邓喜军、
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四人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共同控制,四人合
计持有博实股份258,915,0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98%。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权交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额及比例
《一致行动协议》变更前六位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权情况:
永久境外 持有公司股 持有公司股 公司任职
姓名 国籍
居留权 权数量(股) 权比例 情况
邓喜军 中国 无 73,574,740 10.79% 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玉春 中国 无 65,557,238 9.62% 董事,副总经理
王永洁 中国 无 63,287,019 9.28% 董事蔡鹤皋之妻
王春钢 中国 无 56,496,031 8.29% 董事,副总经理
谭建勋 中国 无 26,802,989 3.93% 副总工程师
李振忠 中国 无 18,485,412 2.71%
合计 304,203,429 4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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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协议》变更后四位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权情况:
永久境外 持有公司股 持有公司股 公司任职
姓名 国籍
居留权 权数量(股) 权比例 情况
邓喜军 中国 无 73,574,740 10.79% 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玉春 中国 无 65,557,238 9.62% 董事,副总经理
王永洁 中国 无 63,287,019 9.28% 董事蔡鹤皋之妻
王春钢 中国 无 56,496,031 8.29% 董事,副总经理
合计 258,915,028 37.98%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作为公司的董事(或董事配偶)、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
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三、权利限制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质押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 质押数量占
姓名 质押数量(股)
(股) 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邓喜军 73,574,740 10.79% 13,402,809 1.97%
张玉春 65,557,238 9.62% 11,900,000 1.75%
王永洁 63,287,019 9.28% - -
王春钢 56,496,031 8.29% - -
谭建勋 26,802,989 3.93% - -
李振忠 18,485,412 2.71% - -
合计 304,203,429 44.62% 25,302,809 3.72%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股东 减持 减持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股份占
名称 方式 时间 (元/股) (股) 总股本比例
邓喜军 大宗交易 2016 年 3 月 14 日 15.82 1,960,000 0.2875%
邓喜军 大宗交易 2016 年 5 月 27 日 15.77 1,990,000 0.2919%
王春钢 大宗交易 2016 年 5 月 13 日 15.61 1,000,000 0.1467%
王春钢 大宗交易 2016 年 5 月 16 日 15.54 1,200,000 0.1760%
张玉春 大宗交易 2016 年 5 月 23 日 15.82 2,000,000 0.2934%
李振忠 大宗交易 2016 年 5 月 26 日 15.80 400,000 0.0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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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减持 减持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股份占
名称 方式 时间 (元/股) (股) 总股本比例
李振忠 大宗交易 2016 年 6 月 14 日 17.01 400,000 0.0587%
李振忠 大宗交易 2016 年 6 月 24 日 16.91 850,000 0.1247%
谭建勋 大宗交易 2016 年 6 月 15 日 17.31 900,000 0.1320%
王永洁 大宗交易 2016 年 6 月 27 日 17.05 725,000 0.1064%
王永洁 大宗交易 2016 年 6 月 28 日 17.55 759,000 0.1113%
王永洁 大宗交易 2016 年 6 月 29 日 17.46 608,000 0.0892%
王永洁 大宗交易 2016 年 7 月 4 日 17.08 540,000 0.0792%
王永洁 大宗交易 2016 年 7 月 8 日 17.30 440,000 0.0645%
王永洁 大宗交易 2016 年 7 月 12 日 17.06 370,000 0.0543%
王永洁 大宗交易 2016 年 7 月 22 日 17.07 389,000 0.0571%
合 计 14,531,000 2.131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
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
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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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身份证明文件;
二、《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
三、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一致
行动协议变更暨共同控制人减少之法律意见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信息披露义务人: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
签署日期: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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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哈尔滨
公司
股票简称 博实股份 股票代码 002698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合计持股为公司最大股东、 是 √ 否 □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非单一最大股东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一致行动人协议》变更暨共同控制人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合计持有博实股份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 304,203,429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4.62%,保持对公司的共同控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制关系。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签署《关于<一致行动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
协议>的变更协议》后, 谭建勋、李振忠退出一致行动人,邓喜军、张玉春、
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王永洁、王春钢合计持有博实股份258,915,028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数量及变动比例
37.98%,继续保持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 是 □ 否 □
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 是√ 否 □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
是 □ 否 √
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
日期: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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