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98 证券简称:博实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2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变更暨共同控制人减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变更暨共同控制人减少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
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近日,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实股份”)
六位自然人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
李振忠签订《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谭建勋、李振忠退出一致行动人,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四人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共同控制。
现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变更前相关情况
2010年8月,在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时,为提高对
公司的控制力,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六人于2010年8
月19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保持对公司的共同控制
关系。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六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永久境外 持有公司股份 持有公司股份
姓名 国籍 年龄
居留权 数量(股) 比例
邓喜军 中国 50 无 73,574,740 10.79%
张玉春 中国 51 无 65,557,238 9.62%
王永洁 中国 82 无 63,287,019 9.28%
王春钢 中国 53 无 56,496,031 8.29%
谭建勋 中国 48 无 26,802,989 3.93%
李振忠 中国 80 无 18,485,412 2.71%
合计 304,203,429 44.62%
1
注:上表比例数值保留2位小数,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相关单项数
据之和尾数不符。
二、《一致行动协议》变更情况
本次一致行动人减少主要出于以下原因、考虑。
1、不影响对公司的共同控制。邓喜军、张玉春、王春钢三人一直担任公司的董
事长兼总经理、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等公司的核心管理层职务,王永洁的配偶蔡鹤
皋院士系行业学术权威并一直协助公司制定研发计划及战略规划。截止本公告披露
日,上述四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58,915,0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98%,持股超过
公司第一大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工大投
资”)持有公司24.11%的持股比例,谭建勋、李振忠(二人合计持有公司6.64%的股
份)两人退出一致行动人不影响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四人作为实际控
制人继续对公司的共同控制。
2、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邓喜军、张玉春、王春钢、王永洁能够保持快速有效
的沟通,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能够提高决策效率。
3、尊重个人意愿。由于变更前《一致行动协议》已执行满六年,邓喜军、张玉
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近日对一致行动关系进行沟通,谭建勋有意
愿退出一致行动人,以便专心投入对公司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李振忠也表示自己
已80岁,退休多年,考虑退出一致行动人。
鉴于以上情况,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近日签署
《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一致同意谭建勋、李振忠退出一致行动人。
变更后一致行动人由上述六名自然人变更为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四名
自然人。邓喜军、张玉春、王春钢以及王永洁的配偶蔡鹤皋先生自2003年8月起一直
担任公司董事(或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等职务),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邓喜军、
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58,915,0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98%,
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三、《一致行动协议》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
1、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六人以协议方式变更一
致行动关系,为协议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
2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哈工大投资持有公司24.11%的股份。此
次《一致行动协议》变更后,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合计持有公司37.98%
的股份,超过哈工大投资,四人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共同控制。
3、此次《一致行动协议》变更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
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4、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将继续履行各自尚未完
成的承诺。
5、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李振忠共同签署了《哈尔滨博
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报告书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巨
潮资讯网(cninfo.com.cn)。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一致
行动协议变更暨共同控制人减少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
更协议》的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自2016年8月22日《关于<一致行动协议>
的变更协议》签署之日起,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四人之间确立了一致
行动人关系,博实股份由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四人共同实际控制。
五、备查文件
1、《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变更协议》;
2、《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
协议变更暨共同控制人减少之法律意见书》;
3、《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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