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
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
2、公司对外担保具体情况:报告期内公司针对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
业与P&P工业技术公司洽谈中的烷基化废酸回收项目,向中石化出具《担保函》,
对担保项目技术谈判及后续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P&P工业技术公司对中石化应负
所有义务和责任承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担保责任。该担保事项已经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担保事
项在报告期内尚未履行完毕。
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除以上担保事项外,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
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独立意见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
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了有关资料,本人审阅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候选人的情况介绍,根据《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第三届董事会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况。
2、同意提名邓喜军先生、赵杰先生、蔡鹤皋先生、张玉春先生、王春钢先生、
陈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张劲松女士、王元庆
先生、王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2016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劲松
独立董事:胡凤滨
独立董事:齐荣坤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