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虹计通: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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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30 证券简称:华虹计通 公告编号:2016-043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卖方”)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与西安市地

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地铁”或“买方”)签订的合

同。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与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

西安市地铁四号线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集成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总

金额为人民币 131,958,513 元。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和签约地

1)本合同在卖方提供履约保函,并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2)本合同签约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

2.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签署日至本项目结束。

3.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

影响造成的风险。

4. 履约保证金

1)卖方应在签订本项目合同协议书之前向买方提交专用条款规

定的履约保证金。

2)在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的

情况下,买方有权用履约保证金补偿违约金和其任何损失。

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按专用条款第 2 条的规定。

4)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

的支行(含)及以上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可凭买方首次申索即

作无条件付款的人民币银行保函。此保函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或其他

买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

价 10%。

5)履约保证金自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后四十

五天内完全有效,当合同延期时,卖方应对履约保函做相应的延期。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基本情况:

当事人: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0,5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陈东山

注册地址: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132号经发国际大厦21-23层

主营业务:城市地铁项目的投资及其建设、运营和物业的开发管

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经营。

关联关系: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

2013 年,公司与西安地铁发生销售总额为 24,612,070.84 元,

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0.78%;2014 年,公司与西安地铁发生销

售总额为 7,371,830.72 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3.25%;2015

年,公司与西安地铁发生销售总额为 5,027,416.20 元,占公司营业

收入的比例为 2.37%。

3、履约能力分析: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情况良

好,财务状况较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名称:西安市地铁四号线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集成采购

项目合同书。

2、合同金额:人民币 131,958,513.00 元。

3、付款及结算:

1)本项目通过买方指定的中国境内银行以电汇方式支付给卖方

指定的中国境内银行的银行帐号,分阶段按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款项,

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币种为人民币。买方在接到卖

方按合同规定提交合格单证后六十(60)天内支付相关款项。

2)项目预验收合格后,买卖双方以合同为基础,结合工程实施中

发生的合同变更情况,确定项目的结算价格。

4、签署时间:2016 年 6 月 20 日

5、合同生效和签约地

1)本合同在卖方提供履约保函,并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2)本合同签约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

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署日至本项目结束。

7、违约金与赔偿金的支付

1)对于合同中所列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买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

获得违约金和赔偿金或从卖方的后续货款中扣除,或要求卖方以电汇

方式向买方支付偿还。在后一种情况下卖方应在一个月内凭买方索赔

文件以电汇方式向买方支付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

2)卖方在合同项下的最大赔偿责任应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一百(100%)。但是,本合同规定的责任限制不适用于因合同一方故

意行为导致的损害、损失及人身伤亡,也不适用于由于重大过失、欺

诈行为、故意的错误行为、第三者责任,以及买方收到的赔偿金。卖

方对其产品质量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受有关适用法律的制约。

8、争端的解决

1)凡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果友好协商后还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2)诉讼地为西安。

3)法院的判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4)诉讼发生的费用除法院另有判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5)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正在进行审理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

部分应继续执行。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合同的金额约人民币 131,958,513 元,实际结算金额按

具体交付数量结算,合同额扣除增值税后约占 2015 年度经审计的主

营业务收入的 53.18%。根据项目的供货进度,本次合同将对公司 2016

年度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本次合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

则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无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备查文件: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地

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西安市地铁四号线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

集成采购项目合同书》。

特此公告!

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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