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为更好的回报股东,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利润分
配预案,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
况。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
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
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认可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2016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4】57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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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定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
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或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及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强力先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已
为另一控股子公司常州春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授信提供担保,金额为 600
万元,担保期 1 年,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截至期末公
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 600 万元。
四、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运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收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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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丽花(签字) 狄小华(签字)
杨 立(签字) 程贵孙(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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