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业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等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
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联方资金往来问题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
[2003]56)号文的规定,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
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对外担保情况
2016 上半年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截至到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
担保余额为零。
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没有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
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
3、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 2016 年半年度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
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平春 庄志伟
孙进山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