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1、2016 年上半年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审批程序规范、完备,不存在任何违法、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2、公司编制的《2016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6 年
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16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二、关于 2016 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
金的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3、报告期内,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江苏瑞吉格泰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吉格泰”)
累计担保 576.79 万元,报告期末公司对瑞吉格泰实际担保余额为 1656.01 万元;除此之外,
公司没有发生其他担保和关联交易,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1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平 许世可 岳修峰
2016 年 8 月 22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