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海利得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6半年度控股股东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
生并累计至2016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不存在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情况。公司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未发现其他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
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2016年5月11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美国海利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控
股子公司美国海利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400万美元。截止2016年6
月30日,除以上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
存在任何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因对外担保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的可能,也不存在“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关于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报告内容 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卫书 杨鹰彪 平衡
2016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