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利 得: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8-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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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海利得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6半年度控股股东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

生并累计至2016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不存在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情况。公司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未发现其他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

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2016年5月11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美国海利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控

股子公司美国海利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400万美元。截止2016年6

月30日,除以上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

存在任何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因对外担保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的可能,也不存在“证监发[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关于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报告内容 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卫书 杨鹰彪 平衡

2016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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