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天热电:关于转让大连分公司供热资产的进展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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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证券代码:000692 公告编号:2016-35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大连分公司供热资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2016年6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大

连分公司供热资产的议案》(内容详见2016年6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转让大连分

公司供热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28)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惠天热电”)。

公司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分公司(本文简称“大连分公

司”)供热资产以1373.34万元为底价进行挂牌转让,截至2016年7月15日经过20个工作日

的挂牌,产生两个意向受让方,通过竞价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

连供热公司”)最终成为受让方。

2016年8月19日,公司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有限公司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办

理了交割手续。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五街 9 号-B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王彦辉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供热及供热设施建设、管理、咨询、服务。

成立时间:2000 年 03 月 28 日

股东:大连德泰控股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

实际控制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与本公司关系:与本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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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为 36756 万元,净资产为 21719 万元;2015 年度

实现销售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 24254 万元,净利润为 5092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资产总额为 26773 万元,净资产为 26404 万元;2016 年 1-6

月份实现销售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 14714 万元,净利润 4686 万元。 ( 以 上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大连分公司拥有的与供热相关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地下管网和

土地使用权等供热资产。详细信息请参阅 2016 年 6 月 2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的“关于转让

大连分公司供热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28。

四、股权转让价格

以沈阳市国资委核准的大连分公司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本次转让的大连分公司

供热资产挂牌底价为人民币 1,373.34 万元,通过金马甲报价平台确定的最终成交报价为

1477.34 万元。

五、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与大连供热公司签署了《实物资产转让合同书》。主要内容

摘录如下:

出让方(甲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有限公司

1、转让标的基本概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资产(详见评估报告),经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中联评报字【2015】第 1490 号)评估,评估价值 1373.34 万

元,挂牌价格 1373.34 万元,经网络报价最终成交金额 1477.34 万元。

2、转让价款、交易保证金、转让价款的支付

2.1 转让价款

经公开挂牌及网络竞价最终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壹仟

肆佰柒拾柒万叁仟肆佰元【即:人民币(小写)14,773,400 元】转让给乙方。

2.2 交易保证金

乙方已交纳保证金 412 万元,本合同生效后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

2.3 转让价款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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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协商,乙方采用以下方式支付受让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

3、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对本次转让标的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2)本合同签署前,甲方须将标的抵押情况如实告知乙方。如未如实告知,愿承担

因此给交易相关方造成的损失。

(3)在标的资产转让之后,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甲方有义务配合。

(4)乙方在付清出资价款后,受让资产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对受让的资产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5)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共同到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实物资产转让交易

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付相关费用。

4、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原因使成交价款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汇入甲方指定账户,视为乙方完

全违约,甲方有权以单方通知乙方的方式取消其受让资格,解除并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已

收款项不再返还,并有权对乙方进行法律诉讼,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甲方或乙方未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及附件约定,视为违约,由违约方

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5、有关交易费用承担

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甲、乙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6、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自 2016 年 7 月 29 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 捌 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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