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拟向金融机构融资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与金融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金融机构开展融资业务事项,属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行
为;其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
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张海英、 方文彬、 马建兵
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