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晨光生物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晨光生物”)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2016年半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除公司关联方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外,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事项,关联担保已按照《公司章程》履行相关程序且无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1、公司未发生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
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相违背的情形。
2、公司已制订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3、截至 2016 年 06 月 30 日,公司决议对外担保总额为 30,000 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1.18%(全部是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
担保,其中:已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为 6,400 万元,未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为
23,600 万元)。除此之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
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募集资金 2016 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张林、周放生、王淑红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