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
审阅公司编制的《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现就公司 2016 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上述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
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我们对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形,不存
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
1、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
司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
司深圳市易事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事达”)向浦发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
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7,000 万元,同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报告期内,上述授信额度即将到期前,易事达因经营运作需要,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同意易事达向浦东银行深圳分行继续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人民币 7,000 万元,公司为其上述银行授信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实际发生日期 是否为
担保对象 担保额度相关 担保 实际担保金 是否履
(协议签署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关联方
名称 公告披露日期 额度 额 行完毕
日) 担保
2016 年 连带责任
易事达 7,000 —— 7,000 一年 否 否
06 月 09 日 保证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1565.99 万元,占公司净资产
的比例为 0.59%,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及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2、独立意见
公司为易事达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易事达经营稳定,资产负债情况良好,公
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为易
事达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不属于违规担保行为,我们一致同意此次担保事项。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唐应元 邓鸿 李小芬 王成义
日期:2016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