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增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经过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董事会增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0 日收到股东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提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广州
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备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2、根据候选人尹宏伟先生提交的个人履历及工作情况,我们认为候选人尹
宏伟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
定,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3、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尹宏伟先生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增选尹宏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与第
三届董事会一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增选非独立董事的
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张炜、韩波、吴铁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