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电气: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6-08-23 09: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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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

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电气”)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湖南星城石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6547%股权。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的规定,中科电气现就本次资产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一、中科电气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中科电气及中科电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科电气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

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情况。故中科电气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交易对方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经全体交易对方确认,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交易对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

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全体交易对方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审

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

有限公司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故上述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

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

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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