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 2016-020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确认方
式发出。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一致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 2016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公告编号:临 2016-022。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鹰潭阳光照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
鹰潭阳光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潭阳光”)系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其中,公司出资 4,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90%;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阳光城市
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照明”)出资 5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
为进一步健全鹰潭阳光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鹰潭阳光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
性、责任感和创造性,有效推动鹰潭阳光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拟将城市照明
持有鹰潭阳光股权的 5%部分转让给鹰潭阳光总经理吴国明先生,其余 5%部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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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给公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持有鹰潭阳光的股权比例为 95%,吴国
明先生持有鹰潭阳光的股权比例为 5%,城市照明不再持有鹰潭阳光的股权。
鹰潭阳光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32,250,782.16 元,鹰潭
阳光 2016 年中期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共计分配利润 40,000,000 元。以鹰潭阳光
2016 中期利润分配后的净资产 92,250,782.16 元为依据,每 1 元注册资本按 2.0
元的价格进行转让。确认股权转让价格共计 10,000,000 元。其中,本公司向城
市照明支付股权转让款 5,000,000 元,吴国明向城市照明支付股权转让款
5,000,000 元。
具体内容详见登载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鹰潭阳光照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临 2016-023)。
本议案关联董事吴国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安徽阳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
安徽阳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阳光”)系浙江阳光照明电器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人民币。
为进一步健全安徽阳光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安徽阳光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
性、责任感和创造性,有效推动安徽阳光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拟将公司持有
安徽阳光股权的 5%部分转让给安徽阳光总经理陈以平先生,上述股权转让完成
后,本公司持有安徽阳光的股权比例为 95%,陈以平先生持有安徽阳光的股权比
例为 5%。
以安徽阳光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09,044,706.64 元为依
据,每 1 元注册资本按 1.10 元的价格进行转让,确认股权转让价格为 5,500,000
元。
具体内容详见登载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安徽阳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公
告》(临 2016-024)。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浙江阳光美加照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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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阳光美加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美加”)系浙江阳光照明电器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
民币。
为进一步健全浙江美加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浙江美加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
性、责任感和创造性,有效推动浙江美加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拟将公司持有
浙江美加股权的 5%部分转让给浙江美加总经理李阳先生,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
本公司持有浙江美加的股权比例为 95%,李阳先生持有浙江美加的股权比例为
5%。
以浙江美加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49,031,491.72 元为依据,
每 1 元注册资本按 1.0 元的价格进行转让,确认股权转让价格为 2,500,000 元。
具体内容详见登载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浙江阳光美加照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公
告》(临 2016-025)。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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