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16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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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经本公司 2016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内审部(以下简称“内审部”)

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

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

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内审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

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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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内审部可以接受公司监事会委托进行审计,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

度》开展工作。审计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其中至

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审核年度审

计计划、审核审计报告。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内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

相关技术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

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

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

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

照内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

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

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子公司及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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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审计内容包括: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二)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五)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1、财务预算(计划)编制、执行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合规性;

2、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

况等;

3、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4、对外投资及投入到子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资金、财产的经

营管理、风险及效益情况;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开工、资金来源及预算、决算和竣工情况;

6、基建工程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预算执行

情况等;

7、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

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8、以公司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或对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9、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年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年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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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部门之间的关

系。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

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年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和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由内审部审计员起草,经内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审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内

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

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

查被审计部门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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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与研究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

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

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订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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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等具体规章,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档案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审计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有关审计会议的记录;

(九)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保管、

检查、借阅等制度,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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