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6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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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本公司 2016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内部控制,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公司

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公

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方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

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原则上只有公司拥有对外担保权利,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担保

业务。

第四条 对有业务往来的企业进行担保时,需事先进行担保认定工作,由公

司财务部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

务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的担保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财务部办理担保事

项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担保事项由被担保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司董事会收到担保申请后,

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之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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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同时要对拟提供担保的主合同的合

法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十条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谁决策、谁负责”的担保责任制度,将担保事

项与决策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促使决策责任人审慎决策,防范担保风险。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

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要从严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及时通报监事会、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

第十三条 公司的担保合同原件要尽快送交档案室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

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审核监督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指定专门人员对担保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和掌

握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以

便及时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防范潜在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十五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债义务,或

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

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公司为被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十六条 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权由监事会和内审部共同行使。

第十七条 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担保决策程序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越权批准行为;

(二)是否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

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现象,担保表决程序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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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外企业担保是否进行担保认定,对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是否把担保事项及时对外公告;

(五)担保事项具体实施部门是否对担保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并形成定期报

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和内审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内部控制中的薄

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及时整改和完善,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出具书面检查报

告,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完善。

第十九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

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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