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筹资管理制度(2016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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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经本公司 2016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筹资管理工作,加强资金管理,降低筹资成本,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中筹资指权益性筹资与债务性筹资。

权益性筹资:指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配股等。

债务性筹资:指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租赁等。

第二章 权益性筹资

第四条 公司发行股票等权益性筹资由董事会办公室与财务部共同提出方

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筹资活动。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权益性筹资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文件的申报过程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通过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

内部控制,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存

放、使用、监督等应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支付权益性筹资费用,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执行,经授权审批后方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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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债务性筹资

第八条 公司债务性筹资由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共同提出方案,依据审批

权限审议通过后,开展筹资活动,如需监管部门批准,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筹

资活动。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共同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务性筹资工作。

第九条 公司债务性筹资后,应由专人负责跟踪还款事宜,防止逾期。

第四章 借款管理

第十条 财务部是公司借款管理的主管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银

行借款事宜。财务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确定资金需求计划及筹资方

案。

第十一条 公司借款(包括长期借款、短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等)的办理

程序:

(一)公司借款由公司财务总监审核;

(二)按《公司章程》对借款审批权限的规定,报相关人员或机构审批;

(三)财务部负责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借款合同由财务部保管,并登记备查台账。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根据借款合同正确核算并计提利息支出,区分费用化的

利息和资本化的利息。对于借款期限较短、金额较小的,可于还款时,一次将利

息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四条 公司借款后,应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还款事宜,防止借款

逾期。

第十五条 公司借款后,有关资料、信息由财务部及时备案。

第十六条 每月末,财务部经理需检查当月还款情况,如发现有借款到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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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及时归还的,在第一时间了解逾期原因,及时上报公司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并

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担保方进行商洽,提出应急方案并妥善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与借款银行和金融机构核对所有借款余额,确

保账簿能如实反映公司的借款情况。

第十八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

监督。

(一)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分级批准

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二)权益性筹资的监督管理,应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

行。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

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通过会计凭证和账簿,及时掌握各项筹措资金的借

款时间、币种、金额等信息,准确计息,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或根据股东大会决

议及时发放股利。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筹资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 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

(二) 筹资业务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

(三) 筹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等的保管情况;

(四) 筹资业务核算情况;

(五) 所筹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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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所筹资金归还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对公司筹资业务进行内

部审计,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

确性及完整性。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筹资业务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要求相

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完善。如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出具书面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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