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经本公司 2016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购买股权、
债权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投资的授权人与执行人分离;投
资的执行人与记录人、保管人分离;除财务部指定专人外,其他人员接触证券必
须经过适当授权;凭证式证券的保管与接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凭证
式证券的存、取必须及时、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并由所有在场经手人员签名。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对外投资相关事宜并依
据实际情况确定为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
第六章 公司投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条 投资计划获准立项后,为了确保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必须对拟
投资项目进行合法性论证,保证投资计划在国家对外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框架
之内依法进行;为了避免盲目对外投资,确保对外投资活动的效益性,还应对拟
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使投资项目能够获得预期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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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
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并获
取被投资单位出具的投资证明。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
议,其中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公司应
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
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九条 公司获得的证券类资产(指股票和债券,下同)可委托银行、证券
公司、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自行保管。
除无记名证券类资产外,本公司在购入证券类资产的当天应尽快将其登记于
本公司名下,切忌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第十条 证券类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
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证券类资产,对任何证券
类资产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证券类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
细记录于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 对于本公司所拥有的证券类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
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
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 财务部要依法设置对外投资核算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
计核算科目,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资业务核算,详尽记录投资项目的整个经
济活动过程,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
计责任。
第十三条 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财务部要加强审查投资项目各环节所
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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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
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拥有被投资单
位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对于短期
投资,也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的管理。
第十五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时,处置审批的权限及程序与批准投资项目的权
限及程序相同。
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及时对投资处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
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由监事会行使对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
(四)对外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
(八)投资处置情况。
第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
求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如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出具书面检查报告,并向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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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经营领导班子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
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检查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
处理。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制投资行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风险,由于违规或失当行为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负责该投资项目的管理人员应对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主要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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