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本公司 2016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有
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
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
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
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委托方应是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
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兼顾与相关银行合作关系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符合
公司的经营需要和长远规划。
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
营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行为,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管理制度中相关审批权限规定。
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相关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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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要求必须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投资理财项目,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
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
险性评估,并提交公司财务负责人对风险进行审核;
(二)公司财务总监向总经理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三)根据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议批准,批准后由财务部实施。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
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事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
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
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委托方营业执
照复印件等提交合同审批部门进行预审,之后提交财务负责人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密切关注受托方的重
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及董事会,以便
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在理财业务到期日,及时向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五)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
理财协议、受托方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及内部联络函。财务部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定期向财务总监、内审部
及董事会报告委托理财情况,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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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
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对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本
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权限履行公司相关审议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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