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经本公司 2016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突发事件
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
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
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
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以及按照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
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第二章 突发事件的范围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大股东之间存在纷争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与股东、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纷争诉讼;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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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6、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7、其他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3、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障碍;
4、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5、其他事件。
(三)政策及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上市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上市公司;
3、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
4、公司内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事故灾难造
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其他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的股价异常波动;
2、报刊、媒体对公司情况的不实报导;
3、社会上、网络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了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了影响;
5、投资者针对公司的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
6、其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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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
应对。
第七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
董事长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突发事件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董
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担任副组长。
第八条 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
事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
布事件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
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五)负责保持与各相关部门或政府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
突发事件监测结果及突发事件预控的程度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责任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定
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
芽状态中。
第十一条 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不断地
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安全或日常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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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并对其转换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
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公司各部门的责任人负责向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进行报告,然后由分管领导协同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及
调查,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并立即
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四条 当预警信息被董事会秘书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则及时按照有
关信息披露制度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领导小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
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
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确定突发事件后,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
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突发事件,成立相关的
处置工作小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一)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对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及大股东涉及诉讼纷争,应约见大股东负责人员,
详细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
2、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应协助公安
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3、对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的,
应深入了解公司现有的资产状况,对转移资产的详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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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加强与投资者关系的管理,积极应对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经营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彻底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2、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及控制;
3、暂时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
4、对于公司经营亏损或面临退市,积极与各方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
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深入调查、了解目前环境包括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政策变化、自然环
境详细情况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
2、公司召开经营班子会议,讨论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
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3、公司经营班子及时提交有关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予
以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4、对于自然灾害或社会公共事件对经营项目已经造成严重影响,则公司应
立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商议处理相关信息应对方案,主动联系有关媒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立即对不实信息做出澄清或更正,尽量减少不良信息的影响;
3、追查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情形严重者诉之法律处理;
4、安抚投资者,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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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经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协助解
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领导小组应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并及时
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应及时对突发事件的起因、过程、性
质、责任、影响、恢复重建以及事件处理效果等事项进行调查评估,并在此基础
上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
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 处置工作小组拟定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以及
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如涉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批准权限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要恪守保密原则,有
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不得随意泄露;要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局
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
第二十二条 如发生根据相关规定需要上报证监局及有关部门的突发事件
后,公司应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上报证监局及
有关部门;同时,在掌握事件的具体情况后,应将事件的详细情况书面报送证监
局及有关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
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应急处置过程中,公司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
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可随时上报。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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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
利实施。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五条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
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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